在法庭上,王青诉称:2008年7月21日,青岛某旅行公司收取了自己7万元,许诺将自己劳务输出到韩国打工。
过了不到半年后的同年12月,韩国有关部门发现了王青系不合法劳务输出,所以把王青遣送回了青岛。“那7万元是我高息借来的,该旅行公司给我造成了巨大损失,期望法院判定被告把这7万元回来给我。”王青说。
而这家旅行公司则称,他们公司从来就没以任何方式向原告许诺过劳务输出的内容。2008年7月21日向原告出示的收据中,金钱组成为团款和押金。两边存在的是旅行服务合同联系,不是劳务输出合同联系。
市南法院以为,被告于2008年7月21日向王青收取了7万元。被告称是出国旅行,可是被告一直未能供给王青在韩国旅行的景点、行程组织。旅行社向出境玩耍的客人收取必定数额的保证金也是职业常规,但本案中,被告收取高达6.79万元的押金,与常理不符。对此法院判定旅行公司交给王青4.9万元。(记者 李晨)